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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广州拆迁补偿律师-临时建筑被拆迁能否要求补偿

  【案例】

  2017年1月5日,瑞雪公司向H区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在H区N大街23号附近建造面积为3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为18个月的临时建筑,用于商品推广销售。

  2017年1月10日,H区规划局以书面形式批准了瑞雪公司的申请,瑞雪公司所建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

  瑞雪公司收到书面批文后,依照批文内容建造了该临时建筑,并于2017年2月20建造完毕,进行商品推广销售。

  2017年12月10日,H区N大街进行拆迁,瑞雪公司的临时建筑也在本次拆迁的范围之内。

  【咨询命题】

  瑞雪公司所建的临时建筑是否有权得到拆迁补偿。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本案中的临时建筑已经通过了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且拆迁时尚在批准使用期限之内,属于合法的临时建筑;

  其二、拆除未到期限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拆迁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其三、拆迁时,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会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确定价值后,再由拆迁单位向临时建筑权利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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