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8月,王小临所在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王小临所有的房屋所在小区予以征收。经评估,王小临所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70万元。在征收补偿洽谈期间,王小临选择产权调换,而非货币补偿,但调换地点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协议。2014年4月,区政府向王小临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货币补偿款为70万元,限期搬离。王小临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后王小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小临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争议焦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侵害了王小临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律师分析及解答】
王小临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其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本案中王小临作为被征收人,其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其二,本案王小临在已经选择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王小临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本案中,区政府作出《决定》,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系违法的行政行为。
因此,王小临就区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