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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广州拆迁律师-拆迁人是否还有“强拆权”

  【案例简介】2017年底,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XX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张某在内的180户(102间)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告。县政府同时公告了《XXX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被征收人在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包括张某在内的24户,与拆迁单位未达成一致,未在通知期限内与县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张某等24户被拆迁人商议,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留守。

  拆迁人称,张某等24户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协商或反映情况,单纯依靠“钉子户”的方式既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也保不住房子。

  张某向律师咨询:

  1、拆迁人还能否强拆张某等24户的房屋?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一致,张某还有那些救济途径?

  【律师解答】

  其一、关于拆迁人是否享有“强拆权”的问题

  回答该问题前,需要首先了解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职权合法等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和“强拆权”均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拆迁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行政行为。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赋予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及补偿权利,但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行为是有限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拆迁单位并不享有通常意义上的“强拆权”。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如被征迁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

  其二、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未能达成一致的救济途径

  1、被拆迁人仍可以与征迁单位继续协商。

  2、对于征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政府与征收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3、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或对征收方案补偿决定不服,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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