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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广州离婚律师-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导引】

  2016年6月6日,王平和李霞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王平婚前有一处门面房,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每月6000元。因该房屋为王平父母出资购买,收益一直由王平父母收取。

  但因王平有赌博恶习,不光输了钱,对家庭也不管不顾。李霞欲离婚。王平同意离婚,称自己对不住李霞,自己赌博俩人也没什么积蓄。

  李霞说将他房屋的租金分给她一半,王华说门面房不是他的,收益也不是他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李霞咨询:王平婚前门面房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是否有权分割?

  【律师分析】

  【其一、门面房为王平婚前个人财产】王平父母在婚前为王平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王平名下,应为王平婚前个人财产。

  【其二、门面房的租金为法定孳息】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获得的收益。

  门面房的租金是基于门面房的租赁关系获得的收益,为法定孳息。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其三、门面房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夫妻个人财产。

  综合以上,律师认为,门面房为王平婚前个人财产,门面房的租金收益属于以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为王平婚前个人财产,李霞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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