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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广州拆迁补偿律师-无证房屋是否应当给予安置补偿

  【案例简介】1990年3月份,刘先生所在国营单位向其分配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T市H区X大街23号。

  1998年5月8日,按照有关房改政策,该单位改制,出台了单位房改政策细则,刘先生依据单位的房改细则,缴纳了房改费用。

  1998年12月4日,该单位破产。

  后,刘先生多次前往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其所在单位已破产,行政部门拒绝为刘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8月10日,T市H区X大街进行拆迁,刘先生的住房也在本次拆迁范围之内。

  【咨询命题】刘先生的住房无《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权得到拆迁补偿。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本案中,刘先生从单位分配了该房屋,该房屋从未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因此为合法建筑。虽然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这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同时,刘先生已经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27年之久。

  其二、刘先生应主动与拆迁单位及当地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将房屋的取得、缴纳房改费用、单位破产以及办理产权证过程等一系列事实如实向上述单位陈述,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其三、刘先生的房屋系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刘先生有权就上述房屋的拆迁事宜获得相应征收补偿。

  其四、违法建筑应由房屋主管的行政机关来认定,无证房屋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被拆迁人一定要用法律的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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