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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广州拆迁补偿律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裁判意见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共2件。其中1件为申请再审案件,以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结案。另1件为当事人不服陕西高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1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陕西高院【案号:(2014)陕民一初字第1号】认为:根据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2月5日《拆迁补偿协议书》可知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对拆迁补偿安置未形成确定的意见,而是约定日后再签订正式的协议;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亦未形成确定意见;2013年7月18日,新城基投公司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金澳公司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批复,在金澳公司与新城基投公司未达成明确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金澳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289号】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于(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整个拆迁安置补偿并未达成最终的和确定的协议。因此,对于上诉人金澳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裁决的,纠纷应由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拆迁安置项目在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根据该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在新城基投公司已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本案纠纷应由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从2008年开始,至今双方当事人仍未签订最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据一审法院查明,新城基投公司已于2013年7月向西安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金澳公司按照《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本院认为,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原有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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