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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广州拆迁补偿律师-利用住房进行商业经营拆迁时如何补偿

  【案例】

  2000年3月15日,孙茂盛在T市N区W马路23号购买了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

  2000年5月11日,孙茂盛利用W马路23号房屋的沿街之便,利用该房屋开了一家名为“茂盛烧麦”的餐馆,并在H区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2017年11月13日,T市N区W马路进行拆迁,孙茂盛的房屋在此次的拆迁范围之内。

  【咨询命题总结】

  孙茂盛是否有权要求拆迁单位,就其商业经营的情况进行补偿。

  【律师分析意见】

  其一、T市N区W马路23号房屋登记在孙茂盛名下,孙茂盛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其二、孙茂盛已经为其所经营的餐馆办齐了全部行政许可证件,孙茂盛利用T市N区W马路23号房屋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合法。

  其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拆迁单位应根据孙茂盛在T市N区W马路23号房屋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其四、孙茂盛应配合拆迁单位对拆迁房屋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将纳税情况如实上报,从而得到合理的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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