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月8日,T市H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M大街以西,Z河以北,X大道以东,Y路以南范围内,居民的房屋实施征收。
2015年1月20日,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拆迁区域内存在一处房屋,无法确认其产权人,也没有任何人对该房屋进行拆迁登记。
【咨询命题】
房屋产权不明确,拆迁单位是否有权进行拆迁工作?
【律师分析意见】
其一、拆迁单位应报请T市H区人民政府,由T市H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其二、拆迁单位应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纸质公告。
其三、拆迁正式实施以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拆迁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证明拆迁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一切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