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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房产律师-转移财产就要净身出户了吗?

  基本案情:

  雷某某(女)在与丈夫宋某某婚姻产生矛盾期间,将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余万元存款中的19.5万元转移至案外人名下。法院经审理查明雷某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鉴于雷某某存在私自转移19.5万元存款的行为,应补偿宋某某12万元。即在这一起案件中,雷某某少分了约3万元。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件评析:

  从上述指导案例我们很快联想到“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真的就如坊间传言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就要净身出户了吗?非也!66号指导案例并没有强调转移婚前财产的当事人不分财产,而是对其转移的财产少分,即转移财产一方并非净身出户。北京市中院的杨法官表示,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旨在给法院明确一个断案标准,指导法官更加积极主动地去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观念。“不分”与“净身出户”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一半左右的当事人会提出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但最终得以认定的则很少。即便认定一方确实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多数只是判决略微少分、略加惩罚,真正判决净身出户的几乎没有。“不分”也并不意味着一方什么财产都拿不到,法官在断案时都会酌情考虑要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即使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法院也会考虑至少保证净身出户一方的基本生存,兼顾平衡。

  问题:

  如何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是所有家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要想认定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首先要由当事人举证,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又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由法院查证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有时候也无力,确实查不出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更何况要求法官去当私家侦探。在66号指导案例中,之所以雷某某的转移行为好界定原因有二:一是大额资产一次性转到案外人名下;二是雷某某在阐述转账的用途时,前后出现了比较矛盾的说法。二审法院正综合这两点,判其‘少分’,但在大部分案件中并不容易进行认定。

  另外,不同的财产类型对法院来说查找的难度也不一样。像如果一方将不动产转移到案外人名下,就比较好认定,因为不动产转移是以登记为准。但存款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一方取了1万元称自己消费了,便很难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其间存在着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

  结论:

  法官在断案时都会酌情考虑要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兼顾平衡。转移财产的一方并不必然因其恶意行为而被判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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