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张某男和郭某女于2015年9月中旬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11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郭某女称其微商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张某男借款,张某男便通过中国银行ATM机向郭某女转款2万元,有双方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因当时二人正在谈恋爱,女方又主动表示将来会还钱,出于信任也为了不伤感情,男方未让女方出具书面借条便把钱转给了女方。 此外,恋爱期间男方承包了二人的一切生活开销,并陆续为女方购买苹果手机、赠送各种礼物,2017年年初男方更是为女方购买了“三金”、向女方交付了结婚订金,二人把婚纱照也拍了,眼看好事将近奈何世事难料,因女方家人阻挠, 2017年5月左右二人以分手告终。男方本想好聚好散,结果分手后女方径自将同居期间男方购买的价值10多万的轿车开走,经男方多次索要拒不归还。气愤、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车辆、返还结婚彩礼、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女方应诉后拒不承认该2万元转账是借款,女方坚称男方给的这2万元是男方为了偿还之前从女方处借的2万元,但女方其实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借款2万元给男方,纠纷由此产生。 下面,笔者将着重对该笔2万元的借款发生时存在的风险及追讨问题进行阐述,有关车辆和彩礼返还的两项诉求不再赘述。
一审法院认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原告(张某男)诉请被告(郭某女)偿还借款2万元,虽有银行转账记录,但被告辩称系原告对其的还款,考虑到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且双方长期同居生活,身份关系特殊,银行转账往来密切,故原告应当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因此仅凭一张转账记录及原告单方陈述,不能证明该项系借款。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愤而不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故原告张某男认为:本案中,自己已经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曾向郭某女转账2万元的事实,现郭某女颠倒黑白反驳这2万元是偿还之前的借款,依法应由她提供证据证明其何时借钱给自己,现在郭某女根本没提供任何证据对所谓的“之前的借款”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仅以原告(张某男)应承担更高的证明责任为由便免除了郭某女的法定举证责任,对2万元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张某男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结论
二审法院开庭后作出一个“有意思”的判决
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
看点
0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照这句分析,法院是应当让郭某女对自己反驳男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大总结来的太快让人跟不上节奏
看点
02
接下来二审法院话锋一转来了个大总结,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并综合全案情况,处理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