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吴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2014年,吴某与张某准备结婚,婚前两人订立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约定吴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张某。一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吴某与张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一直在吴某名下。
2016年,夫妻感情下滑,经常吵架,准备离婚。张某要求吴某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她,但吴某认为张某在婚姻中有过错,不同意过户。
就以上案件事实,吴某向律师咨询,提出:他是否应该履行赠与协议?自己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
其一、【赠与协议效力】律师认为,赠与协议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了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方就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吴某作为赠与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他的义务就是将自已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吴某,发生物权转移效力。故吴某要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其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律师认为,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也就说只要权利没有发生转移之前,不管任何时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吴某在婚前与张某达成协议,属于婚前的赠与行为,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吴某,吴某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分析,吴某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为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通知到达对方即可,否则吴某应该承担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