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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能否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案例导引】

  2013年10月8日,王华与刘晓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2014年10月,两人购买了位于幸福路美好家园12号楼802房屋,登记在刘晓名下。

  2015年2月20日,王华购买了奥迪A4汽车一辆,登记在王华名下。

  2015年3月20日,刘晓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王笑。

  王笑出生后,刘晓因与照顾孩子问题和王华开始发生争吵。刘晓说自己带孩子太累,希望王华回家可以分担家务;王华说自己最近工作压力太大,女人都带孩子,刘晓太矫情。

  2015年10月,王华母亲过来帮忙带孩子,因王华母亲和刘晓观念差别也发生了矛盾,这也更加恶化了刘晓和王华的感情。

  2016年6月25日,两人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王笑由刘晓抚养,王华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美好家园房屋归女方所有;奥迪汽车和存款归王华所有。

  《离婚协议》签订后,王华和刘晓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经双方父母和朋友调解,考虑到孩子尚小,两人和好。

  2017年2、3月份,两人工作都发生较大变动,双方因工作变动和家庭琐事又开始发生争吵。从2017年4月份开始,两人几乎每天都要发生争吵或者冷战。

  2017年11月,刘晓欲起诉王华解除婚姻关系。

  刘晓咨询:离婚时,能否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

  【律师分析】

  【房屋和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美好家园房屋和奥迪汽车均为王华和刘晓结婚后购买取得,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房屋和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是双方为协议离婚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和好。

  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签订并没有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美好家园房屋和奥迪汽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房屋和汽车等财产】刘晓起诉王华离婚,《离婚协议》签订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发生变更,因房屋和汽车等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合以上,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于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和好后再离婚,不能再依据之前双方为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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