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2015年5月22日,刘填和李涵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因双方工作时间不长,结婚时还没有购买房屋。
2015年12月,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李涵父亲因单位房改,可以购买一套面积为62平米的单位房屋;李涵父亲和李涵和刘填商量:该名额可以借他们使用,让他们购买,但须登记在李涵父亲名下。
李涵和刘填商量,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五年后就可以登记在他们名下。两人均同意购买该房屋。
2016年1月26日,两人向李涵父亲单位交付了全部房款共计55万元。
2016年3月26,该房屋交付,李涵和刘填入住。
2016年5月16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涵父亲。
2017年3月12日,刘填欲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在李涵父亲名下的该房产。
【律师分析】
其一、房改名额为李涵父亲,只有李涵父亲有资格购买单位的公房。
其二、李涵父亲将购房资格借给李涵和刘填使用,李涵和刘填交纳了全部购房款55万元。
其三、因房改名额为李涵父亲,房屋登记部门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涵父亲名下,李涵父亲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其四、刘填起诉李涵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涵父亲名下,所以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刘填和李涵离婚不能分割登记在李涵父亲名下的房产,双方对该房产出资的房款,可作为债权要求李涵父亲偿还。
综合以上,登记在李涵父亲名下的房改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对该房产出资的房款,可以作为债权要求李涵父亲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