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85年2月9日,沈春燕和高猛登记结婚。
1996年6月10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燕郊新开的楼盘,汇文名邸独栋别墅一栋,并于次年入住。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沈春燕名下。
因为身体原因,二人一直未有子嗣。
2015年9月5日,沈春燕和高猛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高猛当场死亡,沈春燕左臂和左腿有骨折,但没有生命危险,经积极治疗后康复。
沈春燕难以接受爱人高猛的去世,为避免睹物思人,决定将汇文名邸的别墅出售。在2016年2月1日,沈春燕与张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00万的价格将别墅出售,房屋并未交付。
2017年5月1日,房屋仍未交付,高猛的非婚生子高远出现,要求沈春燕和张腾解除买卖合同,其主张自己有房屋部分份额的继承权,沈春燕无权出售房屋。
高远为了确定以上主张,前来律所咨询。
【高远咨询问题】高远有没有房屋的继承权?沈春燕能不能出售房屋?
律师解答:
其一、【被继承人和遗产】1985年2月9日,沈春燕和高猛登记结婚。1996年6月10日,二人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汇文名邸的别墅。别墅的购买位于婚姻期间内,且是二人共同出资,因此该套别墅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9月5日,高猛去世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发生继承的财产为高猛名下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因此,本案的被继承人是高猛,遗产是汇文名邸别墅的二分之一份额。
其二、【继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本案中高猛是意外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本案的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其三、【继承份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高猛的妻子沈春燕和非婚生子高远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继承人沈春燕和高远各享有遗产二分之一的份额。
其四、【继承结束后的处理】本案共涉及两位继承人,即沈春燕和高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人均因继承而获得房屋的部分产权。继承后,沈春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之三,高远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之一。
沈春燕出售房屋擅自处理了高远的房屋份额,高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主张其对房屋的部分物权。高远可以与沈春燕协商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