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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继承律师-继承人身体残疾能否要求多分遗产

  【案例】

  张二和张三系亲兄弟,张三的双腿残疾,无工作。二人父亲张大于2006年去世。二人母亲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去世,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刘某去世,刘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刘某的名下仅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小区的一套房产,由张二占有使用,并拒绝向张三分割。

  现,张三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能通过法律手取得其应得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解答】

  其一、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应进行法定继承,因刘某的父母、丈夫均先于刘某去世,故本案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刘某的两个儿子张二和张三;

  其二、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或多分;

  其四、本案中,张三双腿残疾,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对张三予以照顾,适当的多分给张三一部分遗产;

  其五、在张三多次找张二协商分割母亲遗产事宜,均被张二拒绝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张三应当在法院向张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刘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并根据自身的伤残情况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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