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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夫妻间婚内借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邵某甲与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邵某乙。2015年1月7日,邵某甲出具一份借条给何某,该借条载明借到何某人民币5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7日归还。2015年2月11日,何某投资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安吉美格家具厂,2015年7月21日,何某又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何泽峰,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称原被告租赁他人厂房办竹拉丝厂,被告掌握厂里的财务,并卷走所有的竹丝款致使该厂无法正常生产。竹拉丝厂停办后原被告开办了安吉美格家具厂,该厂的应收款及资产近50万元。针对50万元应收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安吉美格家具厂资产及应收款50万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卷走所有竹丝款与事实不符,该厂由原告父亲经营,债权债务与被告无关,即使存在原告诉称的债务,该债务也不能分辨到底是原告婚前债务还是原告家庭共同债务。该厂经营期间,因资金紧张,先后向被告亲朋好友借款50余万元,原告在2015年1月7日也出具了借条一份给被告,并承诺2015年5月7日归还本金,该款原告至今未还,要求原告立即归还并支付2015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

 

  律师说法

  50万元的借条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邵某甲向何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邵某甲上诉称该借条系凭空出具,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且何某应提供交付凭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钱款交付应区别于一般的借贷行为双方的钱款交付,苛刻于交付凭证不符常情,邵某甲的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邵某甲又称该50万元即使存在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何某在2015年7月28日的民事诉状中的陈述即使成立,也仅能说明该50万元的钱款来源,故邵某甲的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邵某甲出具50万元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从而判令邵某甲应当支付何某5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终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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