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与前夫婚生一女,后其前夫因病去世。2013年3月,经媒人王某某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2013年5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月4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2015年5月30日晚,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经伤情鉴定原告之损伤为轻微伤,双方关系未再缓和。
2015年7月2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辩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不到六个月起诉,应驳回其起诉。原告在前次离婚诉讼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是否属于具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定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能相互包容,为琐事积怨,未能妥善处理,致冲突愈演愈烈。原告首次起诉后撤回起诉。在撤诉后,双方因琐事又发生争执,进而引起肢体冲突,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不到六个月起诉,应予驳回其起诉。但原告撤诉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且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故对被告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一、准予毕某甲与毕某乙离婚。二、驳回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毕某乙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受理问题。在毕某甲撤回上次离婚起诉后,因双方发生了较激烈的冲突,并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毕某甲在撤诉后六个月内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毕某乙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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