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离婚继承

广州继承律师-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如何撤销

  【案例】被继承人A去世后,其遗产仅为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且A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A的的父亲先于A去世,A的直系亲属及妻子有:A的母亲B、A的妻子C、A的独子D。

  因B想继续维持其与C之间良好的婆媳关系,让C为其养老,所以,B在A去世后,以书面形式向C出具了放弃继承A遗产的《声明》,表示B自愿放弃对A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但C在得到该《声明》后,拒绝赡养B,且将B从家中赶出,目前房屋仍在A名下。

  此时B无所依靠,想撤销其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继续继承儿子的遗产。

  【B咨询的问题】已出具书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是否能将该《声明》撤销,继续行使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律师解答】

  其一、【继承的开始】本案中的被继承人A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应进行法定继承,继承人为:A的母亲B、A的妻子C、A的独子D,上述三人应平均分得A的全部遗产。

  其二、【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其三、【遗产处理的终结】本案中当遗产房屋过户到某一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名下后,遗产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继承人之后,则完成了继承的过程,此次继承未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尚未完成遗产的处理;

  其四、【继承人可撤销“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遗产尚未分割完毕,继承人B有权撤销其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继续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