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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离婚律师-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案例导引】2015年4月28日,小王和小贾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开始交往。

  2016年2月16日,两人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两人均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结婚时,双方并未购买房屋。

  2016年8月26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125万,首付款50万,小王父母出资30万,小贾父母出资20万,剩余购房款75万元以小王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

  2018年2月,小王因双方感情产生裂痕为由,欲与小贾离婚。

  小王咨询: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王和小贾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如两人离婚,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后,基于双方夫妻的身份,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原则,除非特殊约定或者特殊情况。

  其二,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夫妻按份共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小王和小贾双方父母为两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双方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王和小贾分别持有该房屋60%和40%的份额。

  其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维持双方的关系。因此,如果对于该房屋分割的具体方法,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遵照双方协议进行。

  其四,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法如下: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比例补偿对方;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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