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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广州继承律师-父亲过世,继母拒绝给继子腾房

  【案例】李某父亲与张某再婚,二人婚后住在出租房里。后李某与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李某一人所有,该套房屋由李某父亲与张某居住。

  几年后,李某父亲过世。李某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继母张某腾房。张某认为房屋是李某父亲在婚后购买,应属于李某父亲和自己的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居住,李某无权要求她腾房。

  【李某咨询】张某是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吗?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腾房?

  【律师解答一】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一、涉案房屋系李某和李某父亲出资共同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李某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

  二、虽然房屋购买时间在李某父亲和张某结婚之后,但李某父亲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所以该房屋不属于李某父亲和张某婚后的共同财产,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律师解答二】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腾房。

  一、张某对房屋无权占有。李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无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对房屋合法占有的权利,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二、李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由于张某无权占有房屋, 李某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原物,即张某应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李某。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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