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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彩礼返还应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状况、共同生活时间及当地风俗

  黄某1、汤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

  上诉人黄某1、汤某1与上诉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黄某1、汤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某1、汤某1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1、刘某2、刘某3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男方向女方给付黄金饰品计261.2克价值7万元,认定事实不清,采纳证据不当。2.一审判决认定女方有操办酒宴费用支出、刘某1往返巴西的费用予以在彩礼中抵扣,系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3.一审判决认定刘某1、刘某2、刘某3应予返还彩礼32.5万元,数额明显过低。黄某1和刘某1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俩人在举行婚礼后,同居时间很短,刘某1根本没有与黄某1共同生活的意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某1、汤某1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2018年5月5日,黄某1与刘某1举行订婚仪式……戒指六个)”有异议,认为实际上黄金饰品是黄金500克;一审遗漏认定“一个实心的黄金手镯及黄金加白金的两只实心手镯、项链一条、钻戒一个,还有给刘某1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貔貅一个”;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刘某3、刘某2、刘某1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2018年5月5日,黄某1与刘某1举行订婚仪式……戒指六个)”有异议,认为实际聘金是38万元,后面的黄金饰品不属于彩礼,一审认定为彩礼部分错误;一审遗漏认定“黄某1存在男性功能障碍,及北京时间2018年8月9日上午10点至8月10日下午5点,汤某1、黄某1在巴西期间,对刘某1及胞弟刘某4实施非法拘禁,侵犯通讯自由违法行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3、刘某2、刘某1借刘某1与黄某1婚姻,按农村习俗收取汤某1、黄某1聘金388888元,黄金饰品261.2克,事实清楚,足以认定。现刘某1与黄某1解除婚约,汤某1、黄某1要求刘某3、刘某2、刘某1返还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依法应予以适当返还。一审法院考虑男女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男女双方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当地的风俗习惯及移风易俗等因素判决刘某3、刘某2、刘某1返还给汤某1、黄某1聘金32.5万元并无不当。黄某1、汤某1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返还比例偏低。经审查认为,黄某1、汤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证明的事实,黄某1、汤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刘某3、刘某2、刘某1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黄某1存在男性功能障碍,汤某1、黄某1在巴西期间非法拘禁刘某1及刘某4,刘某2、刘某3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审判决错误。经审查认为,刘某3、刘某2、刘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证明的事实,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系适格主体。刘某3、刘某2、刘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1、汤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刘某3、刘某2、刘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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