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于2013年去世,生前留有一套房屋。杨某的继承人有杨某之父杨乐,杨某之妻王新、杨某之子杨小天。杨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新和杨小天居住。
2017年,杨乐因治疗疾病需要缴纳医药费,要求王新和杨小天向其支付相当于杨乐继承份额的房屋折价款。王新和杨小天以杨某已去世四年,杨乐继承请求权已过诉讼失效为由,不同意向杨乐支付房屋折价款。
【杨乐咨询】继承开始后,杨乐是否能成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杨某已经去世四年,杨乐要求王新和杨小天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解答一】杨乐能成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一、被继承人杨某去世后,继承开始。
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杨乐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杨乐已经接受继承。
三、杨乐接受继承房屋后,成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综上,继承开始后,虽然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不是杨乐,但杨乐属于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律师解答二】杨乐要求王新和杨小天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其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二、杨乐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属于绝对权和永久权,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