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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赡养父母是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赡养费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按每月500元支付,支付至20000元为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女关系,现原告已八十五岁高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请了保姆。由于自己劳保工资仅够请保姆,造成生活很是困难。原告向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四子女索要赡养费,每人支付20000元。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已经支付20000元,高某丁拒绝支付。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丙辩称,没意见。我们仨钱都给完了,又雇了保姆。我姐交代我说,她到不了庭,老太太现在起诉,我也同意给钱。

  被告高某丁辩称,不同意每个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能力,我同意支付赡养费。我去过几次敲门都不开。最后一次我去我管我哥借我妈房门钥匙,我哥不借我。这次赡养费纠纷问题,在2017年7月25日上午8:37王德清给我打电话,让我协助母亲签署文兴里14-23房子住宅租赁权归属问题,房子要归属我母亲,然后我和王德清说这房子公有,我没有继承权。王德清说不签字就起诉赡养费,我说起诉吧,我不能做违法的事。赡养费纠纷是从这来的,我们之间不存在真正的赡养费纠纷。我2017年春节后我没见过我母亲,不存在我拒绝支付赡养费的事。我母亲没说过让我给赡养费的事,即使不说我也能给。何苦起诉法庭。我每个月工资2400元,每月还住房贷款1268.9元,贷款期限十年,还剩1131.11元,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900元,231.11元是我超出生活保障线的钱,按照四个子女算,我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92.44元。我必须随时随地见到我母亲,任何人不能阻止我看望母亲。

  被告高某甲、高某乙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被告系原告的子女,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虽与原告签订赡养协议并约定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但对父母的赡养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而免除,所以四被告均应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原告虽主张赡养费各被告给付至20000元为止,但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人的生命长度、身体状况及生活境遇均不可预估,根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赡养费数额,根据原告现身体状况、生活支出情况及各被告收入情况,酌定各被告每月给付赡养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于2017年11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张某某赡养费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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