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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夫妻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2008年8月8日,张晓霞与刘朝阳登记结婚。

  2012年8月3日,张晓霞与刘朝阳二人在B市C区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2016年8月2日,因刘朝阳嗜赌成性且时常对张晓霞实施家庭暴力,张晓霞向刘朝阳提出离婚,刘朝阳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上述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产生分歧。

  【咨询命题】

  1、涉案经济适用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涉案经济适用房应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其一、涉案经济适用房系刘朝阳与张晓霞婚后所共同购买,故该经济适用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三、夫妻双方就财产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分割。

  其四、涉案经济适用房购买不足5年,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无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分割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一般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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