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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关于男女平等和继承顺序的房屋继承纠纷

关于男女平等和继承顺序的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1973年12月,李树仁自己出资盖了三间平房。

1980年5月5日,李树仁和刘贤结婚。

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亦,男,出生于1982年5月5日。李双,女,出生于1984年6月6日。

2015年1月,刘贤去世。

2015年8月,李树仁交通意外去世,除居住的三间平房外,其他财产,生前未立遗嘱。

李树仁另有大哥李达健在,无其他继承人。

李亦、李双和李达三人因为房屋的继承产生分歧:

李亦认为,家产传男不传女,房产都应该归其所有。

李双认为,男女平等,自己和哥哥李亦有同样的继承权。

李达认为,自己是李树仁的亲大哥,有血缘关系,也应该分得部分房产。

李双前来咨询律师,了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李双咨询问题】继承是否男女有区别?李达能不能继承房产?

律师解答如下:

其一、【被继承人和遗产】1973年,李树仁出资盖了三间平房。1980年,李树仁和刘贤结婚。盖房发生在结婚之前,因此房屋为李树仁的婚前财产。另外刘贤先于陈某去世。因此本案的被继承人为李树仁,遗产为李树仁名下三间平房。

 

其二、【本案继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协议继承。遗嘱继承和协议继承一般优先于法定继承,若无遗嘱和协议,进行法定继承。

由于李树仁生前并未留有遗嘱,也未与他人达成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对于李树仁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其三、【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法律并未区分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本案中李亦和李双有用样的继承权,男女平等。

其四、【本案的继承人和继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的李亦和李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李达是李树仁的大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对于李树仁的房产,由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本案中李亦和李双可以继承李树仁的房产,李达不可以继承李树仁的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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