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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

父母在婚后资助夫妻双方买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父母在婚后资助夫妻双方买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导引】2014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6年,夫妻双方想购置新房,因资金不足,接受了王某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2017年开始,夫妻感情下滑,经常吵架,王某提出与张某离婚,双方因房屋的分割出现分歧。经过核实,夫妻感情不好主要原因是由于张某出轨造成的。
张某认为该房屋应该变现后由两人平分房款,王某则认为离婚是由于张某的出轨造成的,其父母资助他们的10万元购房款应该被扣除,共同财产也应该少分给张某。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总结如下的两项争议焦点:
其一、王某父母资助的10万元购房款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律师认为该10万元的购房款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王某的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二人购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视为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割该10万元。
其二、张某可否因过错行为不分得或少分得夫妻财产。我国的立法原意并未剥夺夫妻一方中的过错方分割财产的权利,律师认为夫妻中的过错一方并不能因为过错就丧失了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或者少分得财产,夫妻对财产的分割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且必须是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故,夫妻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要分开讨论的。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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