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4月20日,武学龙因病去世,其个人财产仅有一套位于T市X区的小产权房屋。
武学龙的父母及配偶均先于武学龙去世;武学龙与配偶共计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武1、武2、武3,目前三个子女均在世。
武学龙生前一直与武1生活在武学龙的小产权房屋中,武2、武3只是偶尔来看望武学龙。
2018年4月24日,武学龙的白事办理完毕后,武2、武3找到武1,要求分割武学龙的遗产。
武1认为武学龙一直由自己赡养,武学龙的遗产也应由自己继承,遂找到律师咨询。
【咨询命题归纳】
1、武2、武3是否享有继承权?
2、小产权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本案中武学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武1、武2、武3,故三人均享有继承权。
其二、因武1对被继承人武学龙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其三,因小产权房屋不可上市交易,价值无法进行确定,继承时,只能将小产权房屋按份分割,由继承人然按比例共同享有涉案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
其四、律师建议武1可与武2、武3进行协商,由武1向武2、武3补偿一定金额的欠款,武2、武3书面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这样武1就可以独自继承涉案小产权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