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可因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解除(解除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合同解除),而不需要对方的同意(需要对方同意的解除是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合意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以任何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也不是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形成权是一种“权能”很强的权利(可因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以合同解除权为例,并不是一旦合同一方违约,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是要违约方达到根本违约的条件,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根本违约呢?通俗讲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约,严重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是什么呢?这要根据合同解除权的两种产生方式具体分析。
1、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卖售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过户和交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例,一般都会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逾期违约金为每天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超过15天则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卖售人逾期过户或交房也构成违约,逾期违约金为每天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超过15天则买售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买受人逾期付款和卖售人逾期过户或交房都是违约,但是并非只要一发生违约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是要在这种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条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超过15天的宽限期,则认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在15天的宽限期里违约方的违约事由消失,则守约方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一定的逾期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义务配合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守约方就会因不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
2、法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守约方(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任意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其中任意一个要件,即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如: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如地震、海啸、战争等。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适用的比较少。小部分判决认为因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是大部分判决认为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即情势变更原则的变通说法),合同可以解除。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不多。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比如,房屋卖售人迟延配合过户或交房,买受人迟延付款,且合同中对于宽限期或解除条件没有约定的,守约方可以适用该条规定解除合同。当然,即便合同中对于解除条件有约定,守约方也可以催告违约方履行(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催告),如果违约方经催告仍未履行,则守约方同时享有约定的解除权和法定的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规定并不强调“主要债务”,而是强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如果卖售人拒绝配合办理网签、审税、或拒绝配合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可以适用该规定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二、解除权的消灭
解除权的消灭,简单讲,分为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严格讲这也是合同解除权法定的消灭的一种情形)和法定的消灭
1、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如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与对方就合同履行期限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变更之前的约定或者以放弃此次解除权为代价与对方做一定的利益交换(即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的和解协议)。这样,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即是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其不得再以之前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除非是其再次享有了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权法定的消灭
所谓合同解除权法定的消灭,即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丧失其合同解除权。如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对方(违约方)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三、合同解除权的再产生
合同解除权的再产生其实也是有约定的解除和法定的解除两种情形。即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的解除权消灭后,对方再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来丧失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又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如因买房人逾期付款,卖房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卖房人没有行使此合同解除权,而是与买房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新的付款时间和宽限期(如推迟付款时间一个月,如买受人在新的付款时点不能付款,逾期付款超过15天,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再次逾期付款超过宽限期(如上述15天),则卖售人的合同解除权再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