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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二手房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情形的典型案例及律师支招

  一、笔者按:近日,笔者在广州日报微博上看到一则典型的二手房买卖卖家违约的案例,针对这一典型案例谈谈二手房屋买卖中比较常见的卖方违约行为,提供一些法律意见,供大家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参照适用。

  二、本文案例摘要: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雷、宁宇)签订好了购房合同,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没想到,买房者却突然反悔不想买了,迟迟不按约定去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房者多次催促未果,只好将买家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前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另外还需支付18.8万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而陈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梁某后,却不按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且拒收梁某委托律师向其发出的律师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律师函于陈某拒收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并于七天期到之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因陈某的违约行为解除,陈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梁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故梁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38000元应扣减陈某已付的定金50000元,陈某尚应支付违约金188000元给梁某。此外,梁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违约金18.8万元。

  三、律师支招:

  在二手房屋买卖中,很可能会遇到卖家为了抬价或是 “一房二卖”等各种原因而反悔不卖了,此时,双方合同已经签订,买家已经给付定金,该怎么办呢?

  其一,在签订合同之时,双方可以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明确,卖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履约时,以买方发函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卖方,送达即视为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承担方式是最重要的条款,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要清楚和明确的。这样,一旦卖方违约,才能及时应对。

  在房屋买卖日益频繁的今天,利益伴随着风险,但是无论是在法律体系中还是在审判实践中,“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还是一成不变,受到保护的。所以,笔者谨以此文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审慎,合同是双方的合意,一经签订,双方就应受其制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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