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2年8月25日,孙磊和程霞登记结婚,并在婚后育有一女孙秀。
2005年6月6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世纪花园房产一套,登记在孙磊名下。
2017年9月2日,孙磊病故。孙磊的母亲王梅梅健在,再无其他继承人。
同年10月28日,孙磊的妻子程霞,母亲王梅梅,女儿孙秀,三人经协商一致将孙磊的遗产平分,各三分之一,并签订书面《遗产分割协议》进行确认。
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三人发生分歧,女儿孙秀认为父亲孙磊的遗产应为整套房屋,其份额应当是整套房屋的三分之一。
妻子程霞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一分为二,孙磊占二分之一。遗产分割协议所分割的是孙磊所占的二分之一的房产。
母亲王梅梅为了缓解家庭矛盾,虽经签字分割遗产,但后又表示放弃继承。
程霞为了确认遗产份额,前来律所咨询。
【程霞咨询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中是否应当各占一半?王梅梅放弃继承后其所占份额是否按法定继承进行?
律师解答:
其一、【被继承人】1992年8月25日,孙磊和程霞登记结婚。2005年6月6日,二孙磊和程霞共同出资购买世纪花园房产一套,登记在孙磊名下。
世纪花园的房产的购买时间位于婚姻登记之后,而且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孙磊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孙磊过世后,被继承人为孙磊。
其二、【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孙磊名下的房屋应当先将一半分为其配偶程霞所有,另一半为孙磊过世后的遗产进行继承。因此本案的遗产为房产中孙磊的份额,即房产的二分之一。
其三、【遗产的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程霞、王梅梅和孙秀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
孙磊所占的二分之一房产发生继承后,孙秀、程霞、王梅梅在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各分得三分之一。
继承完成后,程霞分得房产的六分之一,加之自己所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总共拥有房产的三分之二。孙磊和王梅梅各拥有房产的房产的六分之一。
其四、【继承人的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应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王梅梅先签字分割遗产,又表示放弃继承,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后,其放弃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是继承权。
其五、【放弃所有权后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王梅梅因继承而取得房屋六分之一的物权,其虽主张放弃,但并未进行物权注销登记,因此对其继承的房产不产生影响。
所以,该房屋属于王梅梅的六分之一份额已经不再是孙磊的遗产,不应再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三条第五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