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华夏物业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与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小区302业主王某在购买商品房时,签署了《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和《承诺书》。
《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记载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2、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2014年1月,王某将302房屋出租给朝阳公司,双方之间签有书面《租赁合同》。
朝阳公司在承租302房屋后,在征得业主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房屋窗户外制作并安装广告牌,用于公司宣传。
华夏物业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以朝阳公司占用公共部位经营为由,要求朝阳公司立即拆除。
为此,朝阳公司向律师咨询如下问题:
1、朝阳公司并非业主,是否受《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约束?
2、朝阳公司在自己租用房屋外墙安装广告牌是否违法?
【律师分析和解答------朝阳公司作为承租人,其行为受到《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约束】
华夏物业公司经正当程序成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取得小区物业管理的合法身份。
业主王某向华夏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华夏物业公司有权利依照《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对小区进行管理,即有权利制止小区内侵权行为。
朝阳公司作为承租人,依照《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其行为应当参照本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因此,朝阳公司行为受到业主临时公约约束。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律师分析和解答------关于室外窗户广告牌是否违法问题】
建筑物外侧包括玻璃在内的墙面称为“建筑物外立面”,《物权法》将“建筑物外立面”定义为公共部位。
《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中有:禁止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约定。但关于朝阳公司在窗户外设立广告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对于满足公共部位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使用的不属于侵权。朝阳公司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合理范围内安置广告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律师特别提示:从物权法的角度,业主对房屋的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但是,从小区公共环境物业管理的角度,针对外墙面的使用,可能构成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如果该墙面处于城市街区附近,可能违反市容环境的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