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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业主有权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

  【案例简介】2015年初,张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购买楼层为一楼。交房后张某将房屋进行装修出租。

  2016年5月,租户向张某反映,张某房屋南侧窗户外绿地部分区域被占用停放货车,并粉刷停车白线。因停车位置与张某窗户位置较近,货车长期不规律停放对张某房屋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噪音影响。

  经核实,系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会议决议,将小区空闲公共区域改造成停车场,对小区业主、商户进行有偿租赁使用。

  为此,李某向律师咨询: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合法,张某有何救济途径?

  【律师咨询和分析意见】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决议是否合法问题。

  其一、要考虑业主大会会议的提起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或者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其二、考虑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程序通知方式是否合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其三、召开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是否合法: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四、业主大会的决定内容是否合法,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得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综上,在考虑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合法问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综合考量以上内容,任何一项内容的违法违规都可能导致业主大会决议违法。

  第二、业主张某救济途径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救济途径分为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行政救济途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相应情况,请求政府机关依法撤销决议。

  民事救济途径:决议程序违法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决议起一年。

  案件中主要涉及到的内容为:业主大会在作出决议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决议涉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张某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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