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陆文文与张少明系夫妻,共有一间迎街门面,位于凤凰美食街13号。但二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院诉讼,尚未审结。
2017年5月5日,陆文文与唐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陆文文将凤凰美食街13号的门面租赁给唐静,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餐饮,租赁期限1年,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年租金5万元,押金5000元。
2017年5月10日,陆文文向唐静提供房屋产权证,载明该门面由张少明、陆文文共同共有,并将门面交付。唐静向陆文文交付押金5000元及一年房租50000元。唐静为经营装修店面花费8000元。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张少明同意租赁,但后期因离婚财产分配的矛盾而反悔,其认为自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唐静不能租赁门面。张少明多次前往门面吵闹,扰乱正常经营。吵闹持续发生,多次报警后仍然无法解决。
2017年7月6日,张少明再次前来吵闹。唐静向陆文文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门面不是你本人的,房主总来吵闹,严重影响我正常经营,现通知你解除合同,请返还押金和已付的租金,其他的违约赔偿另行沟通,请尽快来办理交接。”陆文文回复:“张少明吵闹属于侵权,可以报警处理。”
唐静认为其门面已经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前来律所咨询。
【唐静咨询问题】唐静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签订】2017年5月5日,陆文文与唐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共有产权人反悔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张少明作为门面的共有产权人,在合同签订时同意租赁,合同生效后应当接受合同约束。之后反悔反对租赁的行为,对合同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而且可能涉及违约。
律师提示:因为张少明未在合同中签字,如果涉及诉讼,对于张少明前期同意租赁的表示需要固定证据,以减少诉讼风险。
其三、【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张少明多次前往门面吵闹,已经影响到唐静的正常经营,经多次报警后仍然无法解决,且吵闹持续发生,已经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其四、【合同的解除及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陆文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陆文文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唐静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