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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正当使用租赁房屋的责任

  【案情简介】宋远清在长江路紫竹苑有一套闲置房屋。

  2014年12月6日,宋远清和贾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宋远清将紫竹苑房屋出租于贾冰,租期3年,自2014年12月15日到2017年12月14日。

  合同还约定,每月房租2000元,押一付三,房租按季度支付。房屋用途仅限居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得转租。

  2014年12月10日,宋远清将房屋交付,贾冰交付押金2000元,租金6000元。

  2015年3月,宋远清受聘于一家法国公司,随即长期工作并居住于法国。

  2015年6月,城市规划改造,市政府出台政策要将长江路打造成辐射全市的购物街,长江路的商业形式一片大好,各临街住户纷纷改造自己的房屋,改为商业店铺,享受政策福利。

  2015年8月,长江路日见繁华。贾冰未经宋远清许可,将房屋进行改造。房间卧室保留,客厅和阳台打通,阳台的墙体拆除大部分,改为大玻璃推拉门。改造完成后,又将房屋进行装修,用于服装经营。此后,房屋一直持续商住两用的状态。

  2017年春节,宋远清回国发现上述事实,要求贾冰在3月10日之前恢复房屋交付时的面貌。至3月15日,贾冰仍然在用房屋经营,未恢复原状。

  宋远清准备起诉贾冰,前来律所咨询。

  【宋远清咨询问题】贾冰是不是应该将房屋恢复原状?贾冰应不应该赔偿?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签订】2014年12月6日,宋远清和贾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用途仅限居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合同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接受该约定的约束。

  其三、【合同的履行(违约行为)】2014年12月10日,宋远清将房屋交付,贾冰交付押金和租金。

  2015年8月,贾冰未经宋远清许可,将房屋的客厅和阳台打通,将阳台的墙体拆除改造的行为,已经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而且在改造后,贾冰将房屋用于服装经营。

  贾冰擅自改造房屋的行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已经违约。

  其四、【对违约行为的评价及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未按房屋性质使用房屋的,经合理期限仍未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贾冰应当在宋远清要求的期限之内将房屋恢复原状,否则宋远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贾冰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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