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房人构成违约的条件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或前提,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除外【《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由此可以看出,过错程度会影响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即过错程度较低的,法院可能会酌情降低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过错程度较高的,法院可能会酌情提高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调整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其过错较低,法院可能会酌情调低其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另外,如果卖房人没有把标的房屋内的户口迁出标的房屋,买房人也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标的房屋,卖房人与买房人的户籍分册立户,买房人仍然有权要求卖房人迁出自己的户口,如果卖房人没有按约迁出自己的户口,买房人仍然有权要求卖房人向买房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4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38号
二、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9435号判决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每天200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733号判决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每天5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401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一种院(2016)沪01民终11083号判决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每天30元。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的,按照每日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这个逾期违约金的金额明显是偏高的,要依法进行调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调整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的因素很多——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
(1)实际损失。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因为买房人的实际损失一般表现为自己的户口落在公共户口或者亲朋好友房子里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不便,给孩子上学带来的困难,给房子再次出售的价值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但是,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某些买房人没有上海户口,自己及孩子的户口本来就不能迁入标的房屋,也就不存在前两种损失;一般而言,买房人购买房子后不会立即将房屋出售,因此,如果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时间不是很长,对买房人也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当然,对买房人心理上的影响还是有的,而且可大可小。
(2)当事人的过错。对于逾期迁出户口,卖房人的过错差距比较大。a.标的房屋内的户口逾期迁出,有些是因为卖房人不知道标的房屋内有户口(如卖房人的上家的户口)或者卖房人没有权力迁出标的房屋内的户口(如标的房屋内的户口非卖房人本人的户口)。这样,卖房人的过错程度较低。b.标的房屋内的户口逾期迁出,有些是因为卖房人故意不迁出。这样,卖房人的过错程度就明显就比较大。
(3)预期利益。户口问题的预期利益,一般表现为房屋动迁所得的利益(现在已经很少了),孩子上学的利益(如标的房屋是比较好的学区房),给买房人的生活带来的便利等等。但是这些预期利益往往难以量化。
综上,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如何调整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