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9月12日,刘壮与胡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刘壮购买胡丽名下位于T市H区的一处购买时间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房屋面积80平米,价款65万,刘壮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房款一次性向胡丽付款,胡丽于该房屋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时协助刘壮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9月25日,刘壮将全部购房款65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了胡丽的个人账户。
2017年12月23日,上述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此时该房屋价值180万元,刘壮要求胡丽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胡丽表示,刘壮需再行向胡丽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才会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咨询命题】
双方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刘壮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双方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其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胡丽应将65万元购房款返还给刘壮,刘壮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胡丽。
其三、刘壮可以找到胡丽进行协商,由胡丽向刘壮退回65万元的购房款;或刘壮再另行向胡丽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胡丽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刘壮。
其四、如协商不成刘壮可到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丽向其返还65万元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