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建设中的相关概念
(一)商品房建设、开发资质、资本金
商品房也称新建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用于市场经营的房屋。商品房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活动。
开发资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资本金是资本金额的简称,多指公司注册或公司运营的资本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二)分阶段验收
分阶段验收是区别于整体验收的一个概念。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三)质量责任
质量责任是指商品建设生产者对于其建设制造的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二、对商品房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管理机构
(一)对商品房建设进行行政管理的意义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商品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内容
(一)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二)资本金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验收管理
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四)质量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五)配套设施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