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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承租人同意装修,合同解除后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案情简介】陈斌在广州市白云区路锦绣花园有一套闲置房屋。

  2015年6月1日,陈斌与许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斌将锦绣花园的房屋出租于许成,租期5年,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租金每年10000元,押金3500元。

  合同还约定,陈斌应当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没有债务纠纷,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2015年6月10日,陈斌交付房屋,许成交付押金和首年房租共13500元,并于当日入住房屋。

  许成的父母远在郊县,由于无人照料,许成打算把父母接到自己的住处共同生活,方便照顾。

  2016年10月1日,许成与陈斌进行沟通,打算把父母接过来,想把房子按照父母的居住习惯进行装修。陈斌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并未对合同解除或到期后,装修装饰的处理进行约定。

  2017年春节前,房屋的墙体、地板、窗户等均装修完毕,许成的父母欣然入住。

  2017年6月,陈斌因牵涉和其他人的债务纠纷,多名债主前往许成的住处向陈斌讨债,并在门口泼油漆写大字。许成的父母不堪其扰,陈斌也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2017年7月1日,许成父母再次被打扰,并因情绪激动而昏迷住院。许成与陈斌协商,于当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之后10日内腾退房屋,但并未沟通装修事宜的处理。

  许成腾退房屋后,要求陈斌赔偿装修费用,但是陈斌却不同意。于是许成前来律所咨询,了解法律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

  【许成咨询问题】装修应该怎么处理?陈斌该不该赔偿装修费?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签订】2015年6月1日,许成与陈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期、租金及押金的相关事项,还约定了陈斌应当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接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2016年10月1日,合同双方进行了沟通,增加许成的父母为新承租人,并约定可以进行装修。本次沟通应视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补充约定,合同双方同样受补充约定的约束。

  其三、【合同的履行】2015年6月10日,陈斌交付房屋,许成交付押金和首年房租,并于当日入住。

  2017年春节前,房屋装修完毕,许成的父母入住。至此,合同双方均正常履行合同。

  2017年6月至7月,陈斌发生债务纠纷后,其债主多次到租赁房屋内讨债,影响许成及父母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陈斌并未积极解决,已经违反关于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约定。

  其四、【合同的解除】2017年7月1日,许成与陈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协商解除。至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其五、【合同解除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许成与陈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并未约定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许成装修的墙体、地板、窗户等物已经无法拆除,发生附合。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之规定,由于出租人陈斌的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许成可以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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