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瑞盈是房产开发建设公司,2010年3月开发了新楼盘世纪绿地,手续齐全,建设进度合规之后,开始销售。
2011年6月24日,周海涛与瑞盈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世纪绿地的房屋一套,并于当日支付房款92万。
2013年7月1日,周海涛前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在录入房屋地址时将“隆昌路23号世纪绿地6-1-102”错误的录入为“隆昌路23号世界缘6-1-102”,但一直没有发现。
2018年1月6日,周海涛决定将房屋出售于路远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隆昌路23号并非“世界缘”,知产权证书登记地址上无此套房屋。
经仔细核对,周海涛才发现产权证上的登记错误。但是实际上隆昌路23号只有世纪绿地一个小区,而且周围也没有相名字相似的小区,完全可以确定隆昌路23号就是世纪绿地。
周海涛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更正,但是其要求周海涛出具多项证明。周海涛多次跑窗口,很多证明都已经被明令废止,无法出具。
周海涛很无奈,于是前来律所咨询,如何解决该困扰。
【当事人咨询问题】
律师解答:
其一、【周海涛的购房行为】2011年6月24日,周海涛与瑞盈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世纪绿地的房屋一套,并于当日支付房款92万。
周海涛与瑞盈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生效之后随即进入履行状态。
其二、【房屋的产权登记】2013年7月1日,周海涛前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地址因工作人员塬因被错误的记录为:隆昌路23号世界缘6-1-102。
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产权证是物权证明,关系到物权人的切身利益,因工作人员塬因造成的错误登记应当予以更正。
其叁、【房屋的产权人】 “隆昌路23号世纪绿地6-1-102”与“隆昌路23号世纪缘6-1-102”实为同一地址上的同一房屋,产权人为周海涛。
周海涛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对确有错误的房产地址要求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