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注销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会对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产生影响。
(三)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不动产存在身份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主体。
二、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注销的意义和行政管理机构
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注销是涉及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产权变化的重要登记事项。我国的产权变更以公示为准,所以有必要对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注销进行管理,对登记内容和登记规范形成统一的登记和统一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地籍管理司挂牌不动产登记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自然资源部内承接国土资源部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的不动产登记,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天津市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直属单位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门机构;各区国土房管分局挂牌不动产登记分局,作为专门机构。在机构改革完成之后,由承接国土房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专门机构继续负责。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
三、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第十六条
四、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注销的办理流程及办结成果
(一)申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
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审核人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申请登记文件退审核人,审核人退受理人员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登记经办机构应同时将申请登记文件复印留存,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收回“收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