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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一房二租,承租人应如何维权?

  【案例导引】2017年8月25日,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先生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为每年12万元,于每年房租到期前一个月缴纳。

  协议签订当日,王先生收取了张先生的定金2万元。2017年8月31日,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扣除定金以外的10万元支付给王先生,并要求王先生向其交付房屋。但王先生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张先生。

  2017年9月2日,王先生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租赁给张先生,并将第一年租金12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张先生。

  张先生了解到,2017年8月30日,王先生又与第三人梁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梁先生交付了房屋。

  张先生咨询:我能否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不能,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本案中,王先生就同一房屋先后与张先生和梁先生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房二租”问题。

  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在先,但并未向张先生交付房屋;与梁先生签订合同在后,却向梁先生实际交付了房屋。

  这种情况下,张先生能否继续租赁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同一房屋订立的两份租赁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梁先生优先取得房屋使用权,而张先生虽然合同成立在先,但因没有合法占有房屋,不能取得房屋使用权,也就是说,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张先生不能继续租赁房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该规定,张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赔偿损失。为了便于张先生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张先生应搜集证明无法承租房屋造成直接损失的证据,如因无法取得承租房屋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票据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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