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房产纠纷

广州房产律师-房屋征收评估中涉及的行政管理

  一、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征收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中的重要角色,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活动的主体。

  被征收人是指:与征收人相对的概念,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直接对象。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被征收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但是有承租权或者实际承租的人,房屋征收与补偿也对其有重要影响。

  (二)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及资质

  房屋征收评估是指: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房屋被征收前,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房屋只有被评估后,才可以被征收。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的一种。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八条

  (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期限等评估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核实,符合规定的列入候选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

  在协商期限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协商结果确定。协商无法达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得票数相等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房屋征收的评估内容和标准

  房屋征收的评估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时点、评估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等,应当完整全面的评估。

  房屋征收的评估标准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给予回扣、等恶意方式进行不正当评估。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二、对房屋征收评估的行政管理及管理机构

  (一)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行政管理的意义

  房屋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涉及到征收人征收方案是否科学公平,涉及到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绝对不能任意的进行,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从机构的资格、选择到最终的正式委托,必行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对房屋作出评估,为减少房屋征收中的矛盾做好应有的工作。

  (二)房屋征收评估的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房屋征收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协商、投票或者随机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房屋征收部门正式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工作。

  (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四、房屋征收评估中的异议及解决

  (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的异议及解决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达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候选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所得票数相等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二)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异议及解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