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2013年5月,天津市市民李某承租一套公有住房。
2015年5月,李某将户口迁往其他城市,欲将公有房屋过户给其他亲属。李某直系亲属有李某之父、李某之母、李某妻子、李某女儿,与李某同户籍的姐姐。
【李某妻子咨询】亲属能否继续承租该公有房屋?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解答一、亲属能否继续承租该公有房屋?】
原承租人李某户籍迁出本市后,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都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二、如何确定继续承租人?】
亲属都想承租该房屋的,只能确定由一人申请。确定方式为:
亲属间进行协商,确定由一人申请承租公有住房。亲属间签订《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同意由被确定人申请承租公有住房,并对《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进行公证。
注:亲属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律师解答三、确定了继续承租人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被确定人应去房管站办理过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
2、天津市的户籍簿及被确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亲属间签订并进行公证的《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
【法律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产房屋租赁产生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津高法(2015)103号)第2项:“当事人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相应的负责管理直管公产房屋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