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损害赔偿

债务人为逃避法定债务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上诉理由,做如下评判: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素包括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符合前述四要素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陈静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陈静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陈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时隔几年后,陈静与陈某偶然相遇,为保障债权实现,预防陈某再次隐匿,债权人陈静扭住陈某,同时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同行的周富勇则拨打报警电话,吴建平和李跃国在派出所期间时刻关注陈某,在陈某上卫生间过程中,予以跟随和在卫生间外面守候,但与陈某均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所有行为的目的是让多年未履行还款义务又难觅踪影的债务人陈某履行还款义务,并没有侵害陈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从陈某在派出所等候期间发给陈帮容的短信可以看出,陈某确已与陈静等人达成了等到天亮后去法院解决纠纷的共识。并且派出所及旁边的重庆芳华医院均一直有人值班,若陈某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寻求保护和帮助。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陈某有寻求保护和帮助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遭受到吴建平、李跃国的侵害。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超出法律规范的、产生直接侵犯他人身体、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加害行为。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陈静一方的目的是明确的,为实现其合法债权,一方面,拨打报警电话、致电执行法官、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等候期间,密切关注陈某的动向,甚至连陈某上卫生间也予以跟随、守候,以确保天亮后一同去法院解决案件执行问题。陈某最终从卫生间跳窗的事实表明了前述行为确有必要。在整个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无侵害陈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亦无法预料到陈某的死亡结果。故,本院认为,在债务人多年未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一直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况下,陈静一方采取了避免债务人再次隐匿的措施,属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并未超出法定的限度,并无过错。

  被上诉人的行为既不具有违法性,又不存在过错,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也并无因果关系。陈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跳窗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有足够的认知,而且,正如前面分析所言,就算是其人身安全真的受到威胁,完全可以寻求正当保护,并对自己人身安全可能受到的威胁所致的损害与跳窗可能带来的损害之间亦应有所比较和判断。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前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陈某跳窗死亡,本案陈某的死亡结果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陈帮容、陈国荣、陈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