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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业主在小区内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应如何赔偿?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孙某搬入和平小区入住。5月5日中午,为庆贺乔迁之喜,孙某在小区空地内燃放大量烟花爆竹。

  放完烟花后,孙某发现小区26栋一单元顶楼一户人家窗户里冒出黑烟,立即报警并通知了物业工作人员。

  消防人员到达后,该房屋业已起火。虽经抢救,仍造成该房屋内装修、设施及其他财物的损毁。事后,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自燃、自然灾害、用电设备引发事故的可能”。

  经查,失火房屋系小区业主刘某的房产,事发时刘某家中无人。

  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禁止业主燃放烟花爆竹,但孙某刚搬入小区,尚不知晓该内容。

  现刘某向律师咨询,自己遭受的损失,应如何索赔、向何人索赔?

  【律师分析】

  其一、【确定损害事实】本案中,火灾确实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房屋价值的折损、室内财物的毁损、房屋修缮期间在外租房的费用等,刘某的物权遭到了侵害。

  其二、【孙某的侵权行为】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确认火灾并非由刘某家中内部引发,而起火前除了孙某燃放的烟花外并无其他外来火种,且孙某燃放烟花与起火的时间一致。

  可确定是孙某燃放烟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刘某家中火灾的发生,孙某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有一定的管理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物业公司未及时管理制止孙某燃放烟花的举动,存在相应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四、【侵权责任承担】刘某的损失主要由孙某引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应由孙某承担主要责任,负有安保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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