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是B公司员工,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与C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A某起诉C某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依《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种情况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例是典型的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实务要点笔者作如下总结。
A某能否既提起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又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法律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解读:(2018)闽01民终1360号案例,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李发菊的直系亲属袁某2、朱敏、朱启平、袁某1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已经提起要求第三人陈照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并且经调解获得了侵权赔偿。此后袁某2、朱敏、朱启平、袁某1又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长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受害人李发菊的直系亲属即袁某2、朱敏、朱启平、袁某1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应得到保护。
律师分析:结合上述法律规可以看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不影响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同时不论是因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劳动者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以及法院审判也支持两诉属于相互独立请求,可以同时并存。值得注意的是该情形只适用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与第三侵权的竞合情况,不适用于雇佣关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该种情况下,受害者只能择一行使权利,不能同时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