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927292033,13927256298

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到底由谁举证呢?虽然在劳动法里找不到答案,但是各地高院都有相关的规定,进行展开如下分享: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文化公司客户主管黄某与公司签订3个月期的试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业绩不够称需再延长2、.个月。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3年期的《聘用合同》,同年5月5日黄某以被单位口头通知不用上班,要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次日即申请仲裁庭审中',公司称黄某业绩不好、考勤不好,但以一直在替黄某缴纳衽保费用证明公司从未解聘黄某。

争议焦点:1、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担?2、自由心证能否应用于本案?

〖栽判耍点〗

1、举证责任。若文化公司口头通知黄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出具书面协议或办理离职手续,黄某对此将很难举证,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应当由公司举证证明;公司虽提交了《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证明其二直在为黄某缴纳社保费用,且声称一直欢迎黄某回去工作,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解雇黄某。

 

2、自由心证。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时可认定以下事实:(1)公司称黄某工作业绩不好,每月只能取得基本工资;(2)公司称黄某考勤不好,严重违反考勤纪律;(3)黄某于2008年5月6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公司已于2008年5月5日口头通知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如果公司没有解雇黄某,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黄某在第二天就提起劳动申诉及仲裁,有违常理,且公司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院规定〗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m1年12月19日)第24条:“劳一责任提供证据。但对涉及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者工资收人、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决定以及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而劳动者无法举证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Copyright © 2019-2025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