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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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