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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州劳动律师-上班途中乘地铁被踩踏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简介

  俞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称2015年4月20日8:30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一名乘客晕倒引发站台内部分乘客奔跑而致其倒地被踩踏,肋骨、锁骨骨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甲公司的员工俞某2015年4月20日在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俞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俞某受伤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轨道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其构成亦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俞某系因地铁站台内人员踩踏导致受伤,并非列车在轨道上致其受伤。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

  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踩踏事件受伤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现有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未作规定,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轨道列车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上诉人因踩踏事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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