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主动解聘员工时,需向其提供以下补偿标准:首先,如果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周年,那么就应给予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费用;其次,对于已经工作了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则应按照完整的年份来计算补偿金额;最后,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还未达到半年,那么就应该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雇主也有权根据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后仍未能改正的;
(五)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